甲公司李小姐詢問:公司雇用之外籍人士106年3月因聘雇期滿準備離境,是否要申報外僑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應離境前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外,其餘各項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陳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轉207
更新日期:106/0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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