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下,持有自住房地連續滿6年認定條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個人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房地後再交易,有關持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期間滿6年條件認定條件如下:

一、因繼承取得: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二、因遺贈取得: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三、因配偶贈與取得: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新營分局提醒,於上述每段持有期間,該個人、被繼承人、遺贈人及房地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還須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才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王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388

更新日期:106/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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