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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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可以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地政機關每隔三年辦理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一旦調高,民眾負擔的地價稅也會增加,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土地現值時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是可以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增繳1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1%;亦可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申請按實際增繳地價稅稅額抵繳,但是可以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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