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民眾對加徵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105地價稅繳納期限為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至105年12月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則要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民眾如果對加徵滯納金的處分有異議,原本應於106年1月29日前申請復查,但因適逢春節假期,因此可順延至106年2月2日前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滯納金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民眾如對該項處分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加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復查。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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