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者將遭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05年5月26日出售,雖該房屋、土地交易損失60萬元,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本局所轄分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3,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無須補稅仍遭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106/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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