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無法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有關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務局申請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依財政部94年函釋規定,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定,債權人得申請範圍僅限於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房屋稅籍不在查調範圍。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2/02

106/02/02

106/02/02

106/02/02

10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