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少於該層樓面積6分之1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凖。因此,房屋即使僅供作營業登記,實際為住家使用,則該層樓6分之1面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就可從當月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則必須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因此若您的房屋原本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商號已遷出且改為住家使用,請立即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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