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事者,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類土地移轉後,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才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其核准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者,毋需每年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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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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