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地址者,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再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捐局提醒您: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前提。
如果您有任何土地移轉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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