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採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能免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1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將會發單開徵超過免徵金額以上之稅款,例如:以3,0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萬5,210元,可減免1萬1,230元,仍須繳納3,980元。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2/02

106/02/02

106/02/02

106/02/02

10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