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出租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若係出租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上述自住之條件,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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