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重購退稅後,重購地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再移轉或有出租及作營業使用等非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等情事,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將予追補。

該分局辦理105年「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時,發現有民眾之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予他人、戶籍遷離、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因此,需向土地所有權人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分局提醒民眾,重購地戶籍如果需辦理遷出時,須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1人於原戶籍內,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7或11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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