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土地現值申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權利人可為退稅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有民眾詢問,辦理土地移轉申報,嗣後雙方意見不合而解除契約,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時,已經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以退給權利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該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實務上,有民眾或地政士聲稱其土地增值稅係由權利人(買方)所支付,申請將稅款退給權利人卻遭稽徵機關駁回。係因該土地增值稅雖由權利人代繳,惟該稅款是從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形式上買方雖為代繳人,實質上稅款仍由出售人負擔,所以,該退稅款自無法退還給代繳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非該項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才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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