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當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汽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參加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期限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參加定期檢驗,一旦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又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至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強調,除了車輛行駛外,停放在路邊收費停車格、路旁或巷弄內,也都算是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如果車輛已經因為逾期沒檢驗被註銷牌照,應儘速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才能安心使用車輛,民眾千萬別抱著僥倖的心理,以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到處罰喔!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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