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免稅車如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有過戶、換車或報廢等情形,因免稅之條件已異動,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一經核定免稅後,如其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則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後,合於相關規定者,就可以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又申請身障免稅車輛,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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