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皮先生於105年12月14日訂立買賣契約,至106年1月13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從訂定契約之日起計算至申報日有31天,已經超過30天,所以應以106年度之公告現值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24

106/01/24

106/01/24

106/01/24

10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