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車輛在核准分期繳納前經查獲使用道路,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被查獲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後,才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手續,不能因此免除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仍應處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所有人原即負有正常領用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的義務,如果欠繳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納稅人才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也不因此改變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的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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