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號牌有移掛情形者,經查獲將處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號牌移掛他車使用者,如行駛公共道路並遭查獲,應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不因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及31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呼籲車主,千萬不要以為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就可任意移掛車牌,切勿觸法,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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