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書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更新日期:106/01/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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