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時,別忘了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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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額扣繳18﹪。&該局說明,雇主聘僱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外籍員工時,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880元調高至18,780元,故扣繳單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額扣繳18﹪。&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1年1月1日起,於辦理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事宜時,別忘了上述新規定,以正確辦理扣繳。&(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