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後,於辦竣繼承登記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劃後土地,因並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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