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部分供自宅使用且能明確劃分者得按比例分別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報移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坐落出售土地之房屋非全部供自住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倘該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出售前1年內房屋使用面積有變更者,以1年內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最大面積認定為非自用住宅面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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