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權狀未記載之公共使用部分土地補報移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辦妥移轉登記,嗣後發現未記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之公共使用部分之地號土地漏報移轉,再行補報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補報後如經查明該漏報土地上之建物確屬公共使用部分應隨主建物一同移轉,且與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合計未超過規定者,准併同原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20

106/01/20

106/01/20

106/01/20

10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