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先購後售土地欲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重購土地時,出售地須為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換屋需求,先行購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於二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持有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因為先購後售之情形,惟購地時,欲出售之土地坐落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緃使嗣後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為了達到節稅目的,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必須特別注意,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兩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維護您的權益。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3326181轉2752,中壢分局(03)4515111轉201,楊梅分局(03)4781974轉100,大溪分局(03)3800072轉101,蘆竹分局(03)3528671轉101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1/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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