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任何使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納稅義務人需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夠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地政機關通報相關資料給稅務局後,稅務局即主動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是這筆土地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納稅義務人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才能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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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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