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收取非健保給付相關費用,其開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醫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費及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其開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需處5倍至15倍之罰鍰。所以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時,如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自費),請記得務必索取收據;也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收據請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106/0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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