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使用,但不是供公眾通行道路的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修正發布施行,原依修正前該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以外之私有土地,前已准予免徵地價稅者,自修正後,因已非屬免稅範圍,自100年1月起全面清查,如有不符規定者,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由於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防杜閒置未開發之土地,假藉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名而主張免徵地價稅,將上開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並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政發布施行。但提醒納稅人,對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供道路使用,仍不予免徵。原適用該條規定免稅之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用地,因已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為了落實清查,全面審核其實際使用情形,如有不符將自100年起改課。若您對地價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