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屬以前年度盈餘部分不得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營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部分才能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舉列來說:公司105年6月決議分配盈餘1,500萬元,其中屬104年度盈餘800萬元,餘700萬元是以前年度的累積盈餘,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50萬元(1,500萬X10%)中屬以前年度盈餘有70萬元,所以於申報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依規定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6/0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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