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稅繼續行駛,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現委託監理機關代徵);又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應先繳清稅款後,始得繼續使用,以免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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