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原不屬於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民眾將數筆土地合併,其中部分土地於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取巧,利用合併土地以增加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時會扣除該後併之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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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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