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驗車,逾6個月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提醒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按時納稅,全期及營業車上期於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車下期於每年10月份開徵;如有欠稅尚未繳納,或車輛已逾檢註銷,請儘速向該局申請補單繳納,或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才能安心開車上路,以免被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106/01/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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