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土地移轉訂定契約日是在105年12月間,請務必自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係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才申報,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舉例來說,105年12月14日訂立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那麼最後申報截止日為106年1月12日,若逾期申報,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改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另因106年1月份適逢春節假期,若於10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間訂定契約並採臨櫃申報者,其最後申報日可延至106年2月2日。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務請注意申報期限之計算,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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