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配偶贈與及農地不課徵條件,得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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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贈與之標的物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條款,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王彰祺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9

更新日期:106/01/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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