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舉辦收費之相關娛樂活動,仍應依娛樂稅法規定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學生團體詢問於校園內辦理有收費之相關活動,是否可免徵娛樂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戲劇、音樂演奏、演唱會及舞蹈等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蹈,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之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民眾如有娛樂稅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恆春分局電話:08-889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