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各執行機關所扣押收取之款項不足抵償全部受執行金額或為義務人薪資三分之一扣款執行案件,而納稅義務人滯納同一移送機關之多件欠稅執行案件,分配所得款項不敷抵繳全部積欠時,應先抵繳執行費用、次抵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滯欠多項稅款時,除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抵繳外,並參照民法相關規定,如有多筆同一順位受清償之稅捐時,以先到期之稅捐先行抵繳,徵期相等者,按稅捐比例抵充其一部分,至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
因此,欠稅經執行後,未獲清償之稅捐,仍屬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依法仍應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即刻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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