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雖已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還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縱財產已經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者,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因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間並非僅擇一執行,且移送強制執行後,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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