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之私立安養、養護中心依其使用情形不同,所適用之房屋稅稅率亦有分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安養中心提供安養住宿使用部分,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專供辦公室或醫療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但有向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者,應按私人醫院、診所或事務所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若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部分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果對於安養中心等房屋稅的課徵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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