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拆除房屋,應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經常有民眾在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時,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仍收到繳款書,除非納稅人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日期之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不能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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