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移轉契約,印花稅不可退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在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如於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還。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移轉契約於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若於登記前解除使該契約所載事實無法履行,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