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可按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嗣後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如無營業、增加或減少營業使用面積),除影響房屋稅外,亦影響地價稅之核課,民眾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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