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之房屋,房屋所有人已死亡,房屋稅稅單納稅義務人為何還是原房屋所有人名義﹖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連同填妥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如納稅義務人無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即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稅還有任何問題,可以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6/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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