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欠繳稅款提起行政救濟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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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不服稅務局核定或補徵稅款,經依法提起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項補徵稅款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原應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法申請復查決定駁回,如仍有應納稅款未繳納,稅捐機關將計算原限繳日之次日起至填發稅單日止期間之利息,併同復查決定書郵寄予民眾。若民眾如仍不服依法可提起訴願,惟依稅法規定,若未繳應納稅額半數或提出擔保品,不僅就逾期繳納稅捐按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15%,且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若有繳納稅額半數,不僅其餘半數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加計利息繳納,暫時亦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所以,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不可不了解。
稅務局提醒民眾,您如有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地方稅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536969、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