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不適用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移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須特別注意,如果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只有以「出售」的方式辦理移轉,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廖宗信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8

更新日期:106/01/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1/03

106/01/03

106/01/03

106/01/03

10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