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住家原已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須每年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該局表示,有關適用住家用自住稅率房屋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所以,房屋如已申請自住使用,沒有變更使用情形或申請其他房屋適用而放棄原核准自住使用房屋時,就不須每年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7
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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