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將「委託代繳保險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均為證明繳交保險費之人確有委託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依此,該憑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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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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