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打通合併使用適用自住房屋之認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打通毗鄰房屋合併使用,該算幾戶自住房屋呢?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之房屋,經地政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該戶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之規定,即可認定為一戶自住房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卻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則無法合併房屋稅籍,無法認定為一戶自住房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所以房屋稅條例修正後,符合自住房屋條件,才可適用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而自住房屋不限制面積,係以持有戶數決定享有按1.2%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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