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全戶遷出戶籍,雖有居住事實,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要件,如果戶籍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申請補助等原因全戶遷出,雖然實際上還是居住在該地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余秀芬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5

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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