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安養中心依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未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的私立安養、養護中心使用的房屋,其供安養住宿使用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2/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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