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則得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雖然皆為30日,但起算時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為「繳納期間屆滿」即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提起訴願則應自「行政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二者之法定期間起算點,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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