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後發生繼承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由配偶受贈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因繼承再移轉該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因發生繼承事實,該筆土地既已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23

105/12/23

105/12/23

105/12/23

105/12/22